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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余年老股民质疑“高额佣金”涉嫌欺诈,一营业部惊现被告席。
近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了一则民事判决书,对原告程某与被告招商证券一营业部证券交易合同纠纷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原告系在招商证券炒股十余年的老股民,因质疑券商高佣金涉嫌欺诈遂诉至法院。从判决结果来看,招商证券以不高于监管规定的上限为由抗辩,最终胜诉。一场围绕证券交易佣金“杀熟”案件“浮出水面”。
2.5‰佣金费“高位站岗”多年
当其他投资者已经享受到0.6‰的交易佣金费率时,老股民程某反而还在“2.5‰“高位站岗”多年。
判决书显示,原告程某于2007 年 12 月在招商证券青年路营业部开户,双方先后签订文件,约定营业部按照公告标准收取佣金。2024 年,程某以营业部佣金收取存在违规及欺诈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其支付手续费的三倍金额共计 39491.85 元(其 2012 年 1 月至 2024 年 10 月 15 日交易手续费为 13097.46 元)。
程某的核心诉求基于三点理由:一是认为营业部未按规定对佣金调整进行公示备案。她提出,2023 年证监会下调证券交易经手费后,营业部将其佣金从 2.5‰调至 2.485‰,但未按相关规定完成公示和备案程序;二是质疑佣金收取存在 “价格歧视”。她指出,营业部自 2016 年起对新开户投资者佣金费率定为 0.6‰,却未同步下调存量客户佣金,且前三次经手费下调时未调整其佣金,构成欺诈;三是认为营业部未退还 2012 年多收的监管费,属于违规。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合法有效,营业部收取的佣金费率始终在监管规定的 3‰上限以内,且已按要求在营业场所公示。根据证券行业惯例,佣金调整需由投资者主动申请,程某在 2024 年 10 月两次申请后,营业部已对其佣金进行调整;此外,程某在后续签署的《普通账户证券交易佣金收费协议书》中,明确确认对此前佣金费率及收取情况无异议。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营业部佣金收取行为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不构成欺诈,遂驳回程某全部诉讼请求。程某不服一审判决,以 “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营业部证据自相矛盾” 等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改判支持其诉求。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指出,经补正后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营业部依据双方协议收取佣金,费率未超过监管上限,符合合同及法律规定;佣金调整遵循 “投资者申请” 的行业惯例,程某申请后营业部已依规调整;且程某在相关协议中对前期佣金收取的确认具有法律效力。法院认为,程某关于 “佣金过高”“存在欺诈” 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作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的终审判决。
券商佣金纠纷屡见不鲜
本案核心争议聚焦证券佣金收取规范。根据证监会等部门规定,证券交易佣金实行 “最高上限向下浮动” 制度,具体标准由券商与投资者约定并公示。司法实践中,券商在监管框架内公示费率、按约定及惯例收取佣金的行为,通常被认定为合法合规。
然而现实情况中,交易佣金“被杀熟”的情况并不少见。很多投资者“后知后觉”,当证券行业在不断降佣时,自己还停留在最早开户时的佣金费率。
在裁判文书网搜索“证券交易合同纠纷”显示,仍有不少投资者正与券商“对簿公堂”。
据报道,一投资者也曾因交易佣金纠纷状告某券商公司,但该投资者最终也以败诉告终。据悉,该投资者李某榕2011年1月在A券商开户,交易佣金费率为3‰。2022年2月,李某榕发现交易佣金仍以3‰收取。实际上,2015年起,券商行业佣金的大幅下调,股民已经可以拿到0.3‰左右的佣金收取比率,李某榕遂将券商公司告至法院,要求营业部返还资金122670.47元,赔偿损失13096.9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在本案中,涉事营业部辩称投资者使用的手机交易软件也可查询到相关交易信息及佣金收费费率,其主张其对佣金收费标准不知情与事实不符。最终法院判定,双方开户时签章确认的《交易佣金标准表》中确定的交易佣金费率3‰未违反证券行业相关规定,交易佣金费率确定具有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