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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证监局)
来源:山东证监局
当事人:阙海辉,男,1974年11月出生,时任(维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瑞德或公司)独立董事,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凯瑞德、吴联模、张培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于2025年7月11日召开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凯瑞德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2014年10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凯瑞德为新疆德棉矿业有限公司、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季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浙江第五季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丹尔斯顿实业有限公司、吴联模提供9笔对外担保,金额合计46,593.57万元(含最高额担保),其中为关联方提供担保33,593.57万元。对上述担保事项,凯瑞德既未及时披露,也未相应在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至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或准确披露,其中2014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或少披露的担保余额分别为6,000万元、21,193.65万元、22,977.75万元、40,405.97万元、37,935.51万元、21,653.04万元、17,382.83万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绝对值的比例分别为32.02%、260.03%、239.70%、634.60%、200.15%、774.76%、99.68%。
2014年10月至2017年7月23日,吴联模为凯瑞德实际控制人;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7月24日,张培峰为凯瑞德实际控制人。期间,上述两人未经公司内部审议程序,擅自以凯瑞德名义组织、实施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涉及金额分别为11,593.57万元、20,000万元。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七项的规定,凯瑞德应当及时披露上述担保事项,但未按规定披露。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4〕21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5〕24号、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第四项、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4〕22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2号、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凯瑞德应当在相应定期报告中如实披露上述担保事项,但未按规定披露,导致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至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或虚假记载。
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015年4月至2019年2月期间,凯瑞德未按规定及时披露55笔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金额合计95,438.66万元。上述55笔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中,39笔未相应在公司2015年至2018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16笔未相应在公司2015年至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2017年12月26日,凯瑞德签收汪某风诉其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汪某风案)的法律文件,涉案金额5,832.65万元,公司直至2018年1月11日才予以披露。2020年9月至10月,凯瑞德签收深圳市永惠源供应链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案(以下简称永惠源案)、泮某妮诉其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以下简称泮某妮案)的法律文件,涉案金额分别为3,887.74万元、76.75万元,公司分别直至2021年1月30日、1月28日才予以披露。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凯瑞德应当及时披露上述55笔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及汪某风案、永惠源案、泮某妮案,但未按规定披露。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4〕21号)第二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5〕24号、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4〕22号)第二十四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2号、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四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凯瑞德应当在相应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55笔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未按规定披露,导致2015年至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凯瑞德定期报告及相关公告、担保合同、案件诉讼和仲裁资料、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凯瑞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在审计机构对凯瑞德2016年度至2017年度财务报表明确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凯瑞德《印章使用登记表》中登记了部分诉讼事项用印审批记录以及裁判文书网等网站发布大部分案涉诉讼信息的情况下,时任独立董事阙海辉未积极履职,签字保证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在陈述、申辩和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提出相关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对当事人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阙海辉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5年8月4日